EN 怀念旧版
首页» 新闻动态» 学术科研» 学术动态» 2021年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全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圆桌会议于12月8日成功举办

2021年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全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圆桌会议于12月8日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12-23浏览次数:

  2021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由波兰政府承办的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ment Forum, “IGF”)第十六届年会在线上与线下同时召开,年会以“利用互联网的力量,应对网络空间的风险”为中心议题,来自世界各地的政府官员、学者,社会团体及各行业的实务者围绕今年全球互联网的相关焦点问题,展开多个主题会议。

  12月8日,本次论坛的“全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主题圆桌会议顺利举办,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钱忆亲副教授组织并主持了该场会议,受邀演讲嘉宾包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南非竞争委员会首席经济学家James Hodge先生,PwC资深律师、阿尔巴尼亚地拉那大学法学院客座讲师、原阿尔巴尼亚财政和经济部长顾问Albana Karapanco女士,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教授Milton Mueller教授以及北京邮电大学何晴博士。

钱忆亲副教授主持线上会议

  本次圆桌会议旨在讨论如何在国家和全球层面协作应对互联网市场反垄断的结构性问题,并讨论如何确保公平获取数据、参与市场和设立互联网技术标准以促进竞争和创新。会议关注与监管、竞争和创新相关的问题和挑战,来自欧盟、美国、中国和南非的演讲者,对各自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情况做了介绍,并结合全球视角对反垄断法规和平台治理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回应了观众提问。

  本次圆桌会议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中国、美国、南非和欧盟的反垄断做法

  何晴博士强调了中国反垄断法规中评估平台垄断的标准,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确定市场力量、确定垄断是否具有竞争效果(即滥用的客观理由)和必要设施原则。

  Milton Mueller 教授指出,在美国,公众对网络效应、兼容性关系和网络外部效应的看法并不固定。平台的规模等级往往是网络外部性而非滥用行为的产物,兼容性或网络效应是消费者所期望的,反垄断补救措施通常对他们没有积极影响。 他以微软为例,认为最终打破垄断的并不是反垄断活动,而是 Java 形式的中介软件的兴起,它使浏览器成为可能,并且应用程序可以独立于微软操作系统运行。公众需要决定是否为了竞争而牺牲这些平台之间的兼容性和集成性,或者人们是否真的想要这种兼容性。

  James Hodge 先生认为,监管机构要从被动执行反垄断转向主动执行,需要了解商业模式和消费者行为、在线市场和传统市场的分离以及新的或不同的危害理论。需要跨部门与跨国家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商合作,以便在大小参与者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平等的谈判动态。

  Albana Karapanco 女士指出,尽管所有的地区都在推动反垄断法规,每个国家都在努力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欧盟比其他司法管辖区更倾向于家长式。欧盟的竞争管理机构对大型科技公司实行更严格的监管。与 GDPR 相辅相成的两项立法——“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在保护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致力于创建开放、公平的数字市场。

  二、 中国、美国、南非和欧盟在反垄断方面的差异

  何晴博士谈到,从实质法律的角度来看,中美反垄断法规存在一些差异。在滥用行为方面,美国法律侧重于非法维持平台的主导地位,中国立法则侧重于滥用行为本身,因此杠杆理论适用于中国案件。必要设施理论在两国均适用,但中国法律对何为必要设施作了特别规定。

  邓志松博士和 Milton Mueller 教授一致认为,中国、美国或欧盟的反垄断法与司法决定之间除了程序之外没有显着差异,主要区别在于政府对反垄断执法的态度发生了变化。Mueller指出,反垄断执法可以且常是政治性的,要么像中国那样,是政府对行业的权力主张,要么像欧洲和美国那样,竞争者试图对成功的竞争对手的联合行动。因此,将反垄断执法从市场力量和市场定义方面的理论体系中分离只会使其更具政治性,更不公平。竞争政策要求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什么促进了竞争,什么不促进竞争,否则它就是随意的和政治性的。

  James Hodge 先生提到,公共利益成分被纳入南非的反垄断法规,以保护小企业,例如与强大的买家谈判时的公平条款,并确保南非公司参与全球经济。每个国家、地区在其规制中都有不同的程序和工具,例如指南、法律或市场听证会。

  三、 如何解决小国和大国在大平台反垄断监管中的监管权重问题

  如何合作以保护大平台对小国消费者的伤害,以及与当地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全球参与者在执行补救措施方面的技术挑战。

  James Hodge 先生和邓博士都同意,除了支付罚款外,许多补救措施并没有奏效。需要在国际建立定期对话机制等全球合作,以对大平台产生更大的集体影响力,并保持资讯传播的多样性。此外,还需要大量投资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以了解业务模式和技术问题。

  四、 在缺乏全球共同法律框架来规范内容等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反垄断是否不仅用来规制市场力量,也被用做代理来解决其它基本权利问题?

  Albana Karapanco 女士和 James Hodge 先生都同意,竞争法除了规范市场力量之外,更多地转向保护隐私、平等和平台访问的权力。而Milton Mueller教授警告说,使用反垄断法解决内容监管或人权等广泛的“公共利益”问题是完全不合适的,因为这不是竞争政策的目的。

  以上为会议关键要点,详细英文报告请查看以下链接:

  http://www.intgovforum.org/en/content/igf-2021-ws-77-antitrust-regulation-of-internet-platforms-in-global-outlook

  英文视频请查看以下链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0gAX-o3thk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