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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3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我校教职工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界定

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及校聘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各附属学校教职工,各单位自筹资金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1.详细补贴标准见附件。

2.事业编制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以学校人事档案为准。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时本人的职务、职称和工龄为准。

三、补贴方式

1.供暖费补贴按一个供暖季(4个月,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核算,每年10月底前随工资一次性发放。新入职教职工工作时间若不满一个供暖季,按实际工作月份核发。

2.物业管理费补贴按一年(12个月)核算,每月随工资发放。新入职人员以学校人事处办理起薪的实际月份核发。

四、其他规定

1.教职工若发生离职、变更(出国逾期未归、调离学校、辞职、除名、开除、死亡等人事部门确认的离职情况),学校停止发放相应供暖费、物业管理费补贴。

2.凡以房改价购买或以福利租金平价租赁学校产权公有住房(包含育新小区、静淑苑、龙欣苑、志新村、望京、新风南里等小区住房)的教职工,应与所在小区供暖、物业管理等单位签订合同,自行缴纳相关费用。

3.凡以房改价购买或以福利租金平价租赁校内住宅的教职工,供暖费按3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由学校直接扣除;物业管理费标准和具体收缴工作另行通知。

4.购买京师园住房的教职工,供暖费、物业管理费仍由学校代缴。若实际应缴费用大于应发补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个人缴纳;若实际应缴费用小于应发补贴,多出部分学校将于年底一次性随工资发放。

5.自2015年1月1日起,学校不再承担教职工个人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或报销。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月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的教职工物业管理费补贴,随通知发布后次月工资一次性补发。

原《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员工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补助暂行办法》(师校发〔2010〕41号)及《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员工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师校发〔2013〕1号)废止。有关补贴标准,详见学校网站。

 

 

 

                               北京师范大学

                               2015年6月8日